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建设厅浙价电 [2002]7 号《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 OO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内 部 明 电
浙价电 [2002]7 号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1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 3 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 6 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 100 元,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房屋继承、房屋析产不得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
二、房地产评估由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收费标准按浙价综 [2000]84 号文规定执行,房地产交易所不得收取评估费。
三、上述规定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住房以外的其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另行下发。
二 OO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文 件
计价格 [2002]121 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 3 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 6 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 100 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八、上述规定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 OO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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