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财农税(2002)55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9-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房地产交易户、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加强税收征管,经请示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现就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2001]210 号)的有关规定,从 1999 年 8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的差额计征。 个人购买并居住普通住宅的时间从购房时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包括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其销售该住房时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之日止。 个人销售普通住宅的同时,向购房户额外收取其他附属设施(草坪、车库、地下室等)的价款,不论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按个人销售普通住宅的营业税政策处理。 二、不征营业税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问题 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行为而引起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按房屋评估价计征营业税,纳税人如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四、企业(单位)交换不动产,按企业(单位)分别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并按不动产评估价确定计税营业额,纳税人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个人交换不动产暂不征收营业税。 五、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不动产,拍卖公司仅就手续费收入开具拍卖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另行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六、外地企业销售在杭的不动产,应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购买方凭不动产专用发票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外地企业和个人销售不动产应到农税征收管理局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七、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抵债,按不动产评估价计征营业税。 八、对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动产进行拍卖,应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九、海关拍卖没收的非法不动产,因纳税主体不明确,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