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03]46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3-02-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目前,我市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活动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成交的房款由中介公司代管交接,存在着行为不规范、责任不明确、房款转移风险较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代理行为,防范中介代理风险,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的监管力度,根据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在银行设立中介公司保证金账户、客户活期存折监管账户或其他形式的监管账户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中介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挪用。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与买卖双方当事人、银行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交易房款支取和转移的条 件、程序。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到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代办房产交易手续时,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 五、我局将对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其办理交易手续资格、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中介机构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本通知于 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