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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调整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业务类别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发布文号 杭房局[2004]176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机构级别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4-07-05
有效性 有效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积极推进本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我局研究,决定调整房地产经纪机构审批管理模式,现通知如下:

一、从 2004年7月1日起,市房产管理局对核发《杭州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进行调整,改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核发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一) 2004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同时提供经纪机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凭证,到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并申领备案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市房产管理局在备案材料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

(二) 2004年7月1日以前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原已核发《杭州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统一进行换证,换发《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须向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交符合条件的下列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 1)工商营业执照应在上一年度年检年审中年检合格;

( 2)工商营业执照中应含房地产经纪业务范围。

3、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4、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6、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含本人身份的相关证明);

7、规定数量专职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 1)经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合格并经注册;

( 2)房地产经纪人在上一年度年检年审中年检合格;

( 3)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与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其办理“三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 4)符合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的相关规定。

三、备案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有效期满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可申请延期,经审核同意延期后方继续有效。备案证书不得涂改、出租或复印使用,备案证书遗失,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 1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注销备案证书。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 OO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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