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军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和军队房改政策衔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浙房改办[2002]19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军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机构级别 | 浙江省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5-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 ( 市 ) 、省直房改办、舟山警备区、各军分区、浙江陆军预备役步兵师房改办: 为做好地方和军队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保障军队在职、离退休、复员和转业人员 ( 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和军队复转人员 ) 顺利参加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军队和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人员和军队复转人员及其配偶已在地方或军队享受住房实物分配 ( 包括购买公有或军产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 ) 的面积合计相加,已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不发住房补贴;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或没有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的,其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 二、军队人员和军队复转人员及其配偶现租住军产住房的,无论住房面积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均暂不发住房补贴,退出租赁的军产住房后,属无房或已在地方参加房改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其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 三、军队人员和军队复转人员按军队房改政策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产住房的,其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 四、军队人员和军队复转人员及其配偶在军队未购买过现住房、安居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其他方面符合地方房改政策规定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地方房改办应优先办理有关准购手续。 五、军队人员和军队复转人员及其配偶在地方参加房改购房或申领住房补贴时,应提交由军队师或师以上单位房改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军队参加房改购房或申领住房补贴时,应提交军队复转人员及其配偶 ( 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军队人员的配偶,双军人除外 ) 户籍所在地县 ( 市 ) 以上房改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地方和军队房改等有关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确保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证明材料准确、可靠,以保证军队和地方房改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