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 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续二)》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浙房改办[2002]23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级别 | 浙江省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9-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市)住房改革委员会: 《 <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 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续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 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续二)》 二 OO 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续二) (一)对镇、(乡)干部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因各地镇(乡)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比较复杂,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房改政策和镇(乡)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 二 ) 本人或配偶有批地建房及其它形式自建私房的,可否享受住房补贴? 因各地批地建房和其他形式自建私房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市、县 ( 市 ) 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房改政策和建房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 三 ) 缓刑人员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 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停发工资、领取生活费的,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 ( 四 ) 职工配偶单位以前实行有偿分配住房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出资了部分房款给职工配偶单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现职工所在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否按面积差享受住房补贴? 可以,但单位在出资房款时与职工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 五 ) 职工按规定取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被所在单位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其享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不被聘任的,不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 六 )1999 年以前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首次参加工作,其住房补贴如何享受? 可按老职工享受住房补贴,也可按新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 七 ) 企业的生产基地和生活基地在两地,住房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由各企业自行选择决定一地的标准,但应报当地房改部门备案后实施。 ( 八 ) 由民政部门和街道代发工资的离退休人员,如何申领住房补贴? 原工作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由其本人向原工作单位申领。 ( 九 ) 对不同婚姻状况的职工,如何核发住房补贴? (1) 未婚单身职工购建过房改房 ( 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对租住公有住房可同等对待,下同 ) ,面积未达到当地规定的单身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2) 婚前单身各购建过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3) 婚前单身仅一方购建过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积共同享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其中未购房一方可按无房职工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4) 一方婚前为单身,购建过房改房;另一方为再婚,原家庭未购建过房改房。原单身方购建的房改房面积共同享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其中再婚一方可按无房职工标准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5) 一方婚前为单身,未购建过房改房;另一方为再婚,原家庭已购建过房改房。对原单身一方按无房职工标准核发住房补贴,对再婚一方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原家庭已购建房改面积之差核发住房补贴。 (6) 一方婚前为单身,购建过房改房;另一方为再婚,原家庭也购建过房改房。原单身一方购建的房改房面积和再婚一方原家庭购建的房改房面积的一半相加,为现家庭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各自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7) 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原家庭均购建过房改房的,各自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原家庭购建房改房面积之差核发住房补贴。 (8) 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原家庭购建过房改房,另一方原家庭未购建过房改房的,已购建过房改房的一方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未购建过房改房的一方按无房职工核发住房补贴。 (9) 离异后现单身,原家庭已购建过房改房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原家庭未购建过房改房的,按无房职工核发住房补贴。 (10) 离婚职工再婚后又购建过房改房的,其购建房面积加上各方在再婚前按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已购建房改房面积后,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的,各自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