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冻企业售房款帐户的批复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浙房改办[2003]7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级别 | 浙江省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3-05-26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解冻企业售房款账户的请示》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其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及其利息收入仍应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按房改政策规定发放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如果企业老职工住房补贴问题已经解决的,可不再实行专户管理,返还企业统一使用;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已经转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且原企业售房款已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一并进行转制,原企业职工已得到妥善安置的,其售房款可不再实行专户管理,返还企业统一使用。 此复。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