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提高杭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维修基金比例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杭房改[1999]4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1999-06-02 |
有效性 | 有效 |
市房改网络单位、各售房产权单位: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公有住房出售比例不断加大,但售后维修养护受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额的制约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到位,造成维修养护管理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加大出售公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归集量,促进售后住房维修养护良性循环,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7]65号)及《省房改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纪要》(浙房改 [1997]2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杭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新的房改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各售房单位由原按售房款的15%比例提取提高为按20%—30%的比例提取,即:从售房款中提取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比例:多层住宅为20%;高层住宅为30%。过去已按15%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再补提。 二、购房人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缴付给原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作为维修基金的一部分。 三、维修基金的产权属于购房者,并对其实行专户储存、本金不动、增值部分专款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它用。市房改办要建立个人查询系统,和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