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一户购买二套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处理意见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杭财基[1999]878号、杭房改办[1999]77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1999-12-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房改网络单位:
为严肃房改纪律,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一户(夫妻双方)购买二套或二套 以上的房改房(含解困房、安居房)面积没有合并计算的,在上市交易时,作如下处理: 一、上市交易时,二套住房的建筑面积须合并计算,对超过浙政办(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应按房改政策规定补足商品价(旧房按市场价)。在补足超标准部分面积的房价款后,可准入上市交易。 二、住户凭市房改办审核批准的处理意见书,按公房出售资金缴交的规定,向原售房单位补足房价款。回收的售房款一律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售房款帐户”,统一纳入住房基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单位住房补贴。原系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的住户,其补足的房价款由市财政局农税征收中心负责收取,并缴入市房改办在市财政局开立的“城市住房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支出。 希各单位遵照办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