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未婚职工购买房改房后上市交易的补充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杭房改[2001]35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1-05-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房改网络单位:
为进一步激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盘活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 场发展,现对杭房改办[2000]27号文“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 答(十五)“第八条内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原未满35周岁的未婚职工购买的房改房,结婚后原则上可以 上市交易。上市申请人须提供结婚证书、配偶住房情况证明。配偶方 属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则需将夫妻双方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 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补足房改商品价。 二、原未婚职工购买房改房后仍未婚的,需年满35周岁或住满5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届时实际造成一户购买两套的,超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补足房改商品价。 希各单位遵照办理。 二OO一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