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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中公房过户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业务类别 住房保障
发布文号 杭房改办〔2001〕37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机构级别 其他法律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1-06-16
有效性 有效
各房改网络单位:
根据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纪要[2001]2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中公房过户认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十六日

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中公房过户认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纪要[2001]2号文件精神,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工作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二、公房过户的定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公房过户、是指本人或配偶所承租的公房(单位自管房或直管公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变更承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或由新承租人直接参加房改购房。
三、公房过户的时间界定
职工在l995年8月7日以后、将承租的公房过户给他人承租、购买的,该住房面积计入原承租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变更承租人的时点,以租赁证(原件)发证时间为准,无租赁证的,以首次交付租金的支付凭证为准。
变更承租人后直接参加房改购房的,以产权单位填写的《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申报表》盖章时间为准;无时间记录的,以杭州市房改办电脑首次审批时间为准。
四、公房过户面积的认定
公房过户面积在本人职级标准以内的,计入原承租人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超过职级标准以外的面积计入新承租人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如新承租人仍未达标的,可以按规定 申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
五、公房过户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并提供下列材料,其住房面积不计入原承租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1、原承租人死亡后过户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户藉管理部门的死亡证明;
2、在旧城改造拆迁中、安置时过户给子女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回迁安置协议书;
3、职工退休返乡离杭子女顶职过户给子女的,需提供户籍迁出迁入证明。
六、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时住房情况的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1、市管领导干部申请货币补贴的,个人填写《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申请表》后,由市房改办审核,市纪委、监察局复核;
2、其他干部职工申请货币补贴的,个人填写《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申请表》后,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该单位纪委(监察室)复核。
七、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职工公房过户情况的调查,如出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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