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和军队房改政策衔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浙房改办[2003]6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3-06-04 |
有效性 | 有效 |
丽水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地方和军队房改政策衔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省军转办、省军区房改办研究,答复如下: 一、军队复转人员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到地方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关于地方和军队房改政策衔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房改办 [2002 〕 19 号 ) 的有关规定执行,购房面积标准与地方同类职级人员相同。 二、军队复转人员及其配偶在地方参加房改购房或申领住房补贴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保证相关证明材料准确、可靠,证明材料应由军队师 ( 含副师 ) 或师以上单位房改办出具。按照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七部门《 ( 关于贯彻国办发〔 2002)62 号文件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 浙军转干 [2001 〕 14 号 ) 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档案 ( 包括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 ) 与本人人事档案一并移交地方,其住房档案情况应由档案接受单位报当地房改办备案。如已备案的住房档案缺少上述相关证明材料时,当地房改办可函商军队有关机关给予补充,以确保军队复转人员顺利地在地方按规定参加房改。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