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做好廉租住房接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02]70号、杭房改办[2002]19号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3-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房管局(处):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根据杭政办发 [2001]219 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的经租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为了做好廉租住房的经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房管局和有关房管站根据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交接单》和市房改办核发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联系单》,在《房屋产权交接单》发出十天内,对已实施配租的廉租住房办好房屋接收手续,进行经租管理。 二、各区房管局根据市房改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联系单》核定的内容对持有《杭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的配租对象,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书》,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证》,按时收取房租。 三、根据杭房局 [2001]314 号、杭价房 [2001]263 号、杭房改办 [2001]71 号文件,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0.60 元。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 24 平方米(含)的,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的使用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四、各区房管局必须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和服务工作,确保配租人的正常使用。 五、廉租住房租金与公房租金的差额部分,每年 12 月由市房改办核实并结算给各区房管局。 六、廉租住房实行专房专用,使用权配租由市房改办负责。 二OO 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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