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征收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杭财农[2002]420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7-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 为支持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宅供应体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 2001 〕 3 号《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杭政办〔 2001 〕 2 号《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规定,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上交市财政,作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充资金。此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2001 年 2 月 5 日以后销售的,面积超标、以商品价结算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向社会公开销售和定向销售的。 二、征收标准:超过控制标准以上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与控制标准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价款的差额与超标部分面积的乘积。 三、征收办法:实行自行申报缴纳、年度清算的办法。每个季度由各开发建设单位向农税征收管理局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详细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按征收机关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房销售情况申报表》; 2 、销售发票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3 、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复印件; 经征收人员审核无误后,缴款,并领取凭证。 四、申报期限: 2002 年 6 月底以前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各开发建设单位须在 2002 年 8 月 20 日以前申报缴纳所有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以后每季度的首月 15 日以前须报送上季度的销售情况并缴纳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 ( 遇双休日顺延 ) 。 五、清查制度:每年一季度,农税征收管理局根据各开发建设单位的报送情况对上年应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核查清算。 六、上市处理:凡已缴纳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商品价面积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办理地点:庆春路 155 号中财发展大厦一楼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办税服务大厅。 八、咨询电话: 87241111 、 87244111 总机转。 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申报表》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