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杭房改办[2004]18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办公室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4-05-2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第 37 次会议精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 为便于操作,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与杭政 [2000]13 号《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中住房补贴的实施时间相一致,即以 1999 年 1 月 1 日为时点,凡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前离退休的,按照其离退休时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点 为保持房改政策的前后衔接,切实保障教师职工的利益,对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间,按照计算房改工龄的时间核定,即凡享受住房补贴并在 1994 年底前在教师岗位的,可按实际到 1994 年底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凭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教龄证明,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 三、未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计发 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不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按照杭政 [2003]13 号文精神执行,即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与按 20 年计发标准的差额,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 OO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补贴 补充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公公厅,市房改领导小组各成员。 (共印 150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