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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加强物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业务类别 物业管理
发布文号 建房发[2004]127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机构级别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4-06-02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 ( 市 ) 建委 ( 建设局 ) 、房产管理局 ( 处 ) :

建设部令第 125 号发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 ) 已于 5 月 1 日起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资质管理办法》,加强物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认真组织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并根据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资质条件不具备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核发证书。对原已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和资质就位,统一换发资质证书。资质就位换证工作于 2004 年 8 月底前结束,其中二级和二级以上资质物业企业请于 2004 年 6 月底前按附件 2 所列的申报材料由各设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我厅。

三、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按三级资质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其资质等级名称统一为暂定叁级;一年后,按照规定的条件给予定级。原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尚未到期、但符合《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继续有效,待其有效期到期后再予以换证。

四、认真抓好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管理和资质年检工作。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原相应资质核准部门负责,在每年 3 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条件或有《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并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资质管理办法》为准。请各地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重新就位情况于 2004 年 8 月底前上报我厅。

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 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统一使用建设部委托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的资质证书,请各设区的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 2005 年底前所需的资质证书数量统计汇总后于 2004 年 7 月底前上报我厅,以便统一向建设部订购 ( 原已购买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可继续使用 ) 。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http : //www.realestate.gov.cn )下载;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http : //www.zjjs.com.cn) 下载。

附: 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5 号 )

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 二级资质 )

3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核定 ( 或晋升资质等级 ) 需提供的材料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浙江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 年 6 月 2 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25 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 2004 年 2 月 24 日经建设部第 2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汪 光 焘

二 OO 四年三月十七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 一 ) 一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 %:

(1) 多层住宅 200 万平方米;

(2) 高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 ( 别墅 )15 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50 万平方米。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 二 ) 二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 %;

(1) 多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

(2) 高层住宅 50 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 ( 别墅 )8 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20 万平方米。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 三 ) 三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 一 ) 营业执照;

( 二 ) 企业章程;

( 三 ) 验资证明;

( 四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五 )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 30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 8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 20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 5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 二 ) 营业执照;

( 三 )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四 )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 五 )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 六 ) 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一 )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 二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三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四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 五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六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七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八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 九 ) 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十 )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 十一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 十二 )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十三 )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 15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 一 )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二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三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四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发资质证书的;

( 五 ) 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 三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 四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五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申报企业:

申报等级:

申报时间:

(企业印章)

 


 

 

一、本表由申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四、本表一式两份,由申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交给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有关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

五、本表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http://www.zjjs.com.cn) 下载,统一以 A4 纸打印。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

注册号

 

企业类型

 

原资质等级

 

原审批机关

 

原证书编号

 

现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

 

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量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万元)

 

 

物业管理项目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型

建筑面积

接管日期

获奖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管理项目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注:物业管理项目不包括顾问管理项目,顾问管理项目可在企业申报自述中说明。

 

企 业 申 报 自 述

 

 

 

 

 

 

 

年 月 日

(盖章)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核定

(或晋升资质等级)需提供的材料

 

一、设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申请核定(或晋升)物业管理资质等级的文件;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

五、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或审计报告 ) 和上年度财务报表 (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原验资机构公章 ) ;

六、企业章程;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任职文件 ( 或股东会决议 ) ;

八、工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相应专业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 原件、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 ;

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 原件、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 ;

十、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 原件、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 ;

十一、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包括:

1 、受托管理的物业名称、地点、时间、规模、近三年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管理物业项目近三年收费和经营累计收入等情况;

2 、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 ( 大厦、工业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 大厦、工业区)”等称号的情况。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 ( 原件、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 ;

十三、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情况,以及企业其他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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