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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业务类别 物业管理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163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机构级别 杭州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3-06-17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 ( 市 )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O 三年六月十七日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 2001 〕 4 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警务调解等的办公场所;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站(点)、就业和劳动保障室、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活动用房包括市民学学校、党建活动室、青少年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健身健美室等活动场所。

三、社区配套用房是具有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按范围和要求配置、由社区正常使用的设施。社区配套用房的权属街道办事处 ( 镇政府 ) ,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社区配套用房的配备标准不得低于每百户 30 平方米。

四、社区配套用房的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区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负责监督辖区内社区配套用房使用和管理。

五、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程序为: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 ( 镇政府 ) 和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

用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受理审查资料、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划定规划红线)、市房管局负责测绘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土地使用证。

六、社区办公用房不得用于经营,不得出租、转让、交换、抵押

等,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它用,违者要追究街道办事处 ( 镇政府 )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社区配套用房的维修、改造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 ( 镇政府 ) 负责。

八、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档案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建立。街道办事处 ( 镇政府 ) 要在领到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该用房确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询。归档内容主要包括确权申请书、房屋图纸和照片、相关证件等资料。

九、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街道办事处 ( 镇政府 ) 应在领到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社区配套用房外的明显处悬挂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的《社区配套专用房》标牌,并确保房证一致。

对故意破坏和损坏社区配套用房及将《社区配套专用房》标牌悬挂于非社区配套用房上的行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由市民政局、区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牵头,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本规定由杭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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