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明确征用非耕地补偿标准的复函 |
业务类别 | 房屋征收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土资函[2002]46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国土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9-04 |
有效性 | 有效 |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尽快明确征用非耕地补偿标准的函》 (杭房局〔2002〕28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杭政[2000]3号文《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的通知=中关于年产值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征用非耕地的补偿确定为8700元/亩。 二OO二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