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用户组 验证码
您现在的位置: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政府信息公开
标    题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业务类别 房屋征收管理
发布文号 杭财农[2003]22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级别 其他法律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3-01-20
有效性 有效

各房屋拆迁户: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已于 2002 年 4 月 25 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方式方法已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采用新拆迁方法的有关契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无论其拆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均应视同房屋交换,按规定缴纳契税,适用税率为 3% 。

  二、城市房屋拆迁,计税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计税价格 = 安置用户(新购房屋)的价格——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房屋被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计税价格减半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重新购置房屋的,新购房屋的价格按其成交价格确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三、被拆迁人属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 36 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 46 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返回首页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网站错误报告   |   联系我们  |  信息订阅
bte365体育版权所有◎ 隐私保护 浙ICP备05052140号 浙公网安备33010202000012号   
本站英文域名:http://fgj.hangzhou.gov.cn/  本站中文域名:杭州市房产信息网.政务  bte365体育.政务
杭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建设管理 服务热线:12345 网站管理科:87038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