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05]96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5-04-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进一步严格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各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和《杭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各项经营业务活动。严格禁止下列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监管预(销)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各开发企业对已预订、预售的商品房必须严格管理,不得参与投机炒房,不得违规或变相违规转让、注销和变更,对已预售但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期房一律不得违规变更购房主体。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与开发企业有关的,将严肃查处。 三、加强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范管理力度。进一步重申全市所有商品房预(销)售必须经批准后统一进入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公开透明销售。对出现如下行为之一的,先行停止其销售行为,再进行调查处理。 1、利用连续预订或订立和撤销虚假商品房预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扰乱商品房交易秩序的违规行为。 四、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全市各开发企业需上报本公司商品房销售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负责销售楼盘名称、授权人。销售人员名单由公司书面确认,全部输入管理部门电脑并建档 ,以备核查。自2005年5月15日开始,全市预(销)售商品房合同签订都需由经备案的销售人员经办。今后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销售业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结合当前整顿房地产市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各项要求,对开发经营行为进行重点专项集中整治。凡发现开发企业或与房地产销售业务相关的中介企业包括经纪、评估、策划、广告企业及相关参与人员,在商品房预(销)售活动中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或其他哄抬房价的行为,管理部门将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进行依法处理。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策划广告企业等实行违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楼盘名称、企业法人代表和违规行为,并录入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行为,将取消或建议取消相关资质。 六、完善房地产诚信档案建设。实行定期房地产违规销售诚信档案排名公示,对排名公示连续居前又不进行整改的开发企业,将定期曝光。同时开展广大群众和社会评议,开展诚信开发企业与不诚信开发企业排名评比。在全市范围内倡导诚信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树立诚信品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