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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知识

问题 历史建筑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案

  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保护义务人,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历史建筑的构件。
  历史建筑的外观不得擅自改变。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依法批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或者设置空调、遮雨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问题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单如何确定?
答案

答: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此外,在城市建设中如果发现符合保护条件,但尚未被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问题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案

答: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三)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和污染物;(四)燃放烟花爆竹;(五)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违章圈占道路;(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对历史建筑有害的活动。

问题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答: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搬迁,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问题 个人或组织能否购买整治后的历史建筑?
答案

答:经搬迁整修后的历史建筑,在不影响其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使用功能,作为参观游览场所或经营活动场所。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购买或租用历史建筑。

问题 一般建设活动遇到历史建筑,如何处理?
答案

答: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依法严格论证、审批。

问题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产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答: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积极配合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该处历史建筑开展的修缮、改建等工程。历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应承担历史建筑修缮、保养、排危等工程的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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